关于“签证”那些事:细节决定成败

2024-07-18 18:40:50来源:西游留学网作者:头条共创 阅读量:0

“ 本文分析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签证相关的争议,从合同和清单计价规范角度,讨论了签证、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报告这些术语的关系,详细分析了现场签证报告的有效性。”



最近有位会员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其所在公司承揽了某项目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供货略有延误,但原因是多方面的,当时在现场已经协调解决。设备安装服务已经在半年前完成,前几天总承包商拿来现场签证,要求其公司赔偿因供货延误产生的费用,这些签证有业主、监理和总承包商的签字盖章。他的问题是,这些签证其公司一直不知道,而且也没有在签证上签字盖章,这些签证有效吗?总承包商有权依据这些签证索赔吗?单纯从这个事件来看,签证没有交易当事方(设备供货商)的签字认可,显然是有问题的,业主和监理都不是设备供货合同的当事方,这等同于总承包商联合业主和监理直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但从这个案例也引发了我们对“签证”的思考。


通过查阅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范本)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范本)发现,都没有关于“签证”的明确定义,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暂列金额的定义中出现“现场签证确认”的提法,但对“现场签证”没有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可见,住建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签证”的定义,但有“现场签证”的提法。


2013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现场签证”有明确定义,“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并且在第9.8条[现场签证]中规定了“现场签证”的程序。从该程序中看出,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签认的是“现场签证报告”,而非“现场签证”,从术语的使用上了出现了不一致。但无论怎样,“现场签证报告”是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确认的。

另外,实践中,“现场签证报告”的有效性还会与“工作联系单”相关,“工作联系单”相当于发包人发出了指令,指示承包人实施该项工作。“现场签证报告”的内容必须翔实、具体和准确,不能出现任何模糊和歧义。工程实践中,人们可能习惯于将“现场签证”和“现场签证报告”都简称为“签证”。


接下来说说在“现场签证报告”上“签字”的事,在许多争议中,都涉及到签字是否有效、签字代表了什么涵义、签字确认了什么事项等的争议。


首先,签字必须是获得授权的人签字才会有效,获得授权意味着需要向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授权。但实践中,常常不向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特别是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出示发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能证明之前的发包人代表签字已经发挥了作用,例如发包人已经根据此人的签字进行了付款,则可认为此人是有权力作为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依此可类推其他人签字的有效性。“现场签证报告”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除发包人代表外,哪一位管理人员有权在报告上签字至关重要,必须识别清楚,否则就会导致签字无效。另外,还需注意签字与盖章的关系,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是否需要盖章。


其次,发包人代表(或其他人员)只是在“现场签证报告”上签上自己的姓名,没有写明具体的意见,这种情形下,签字是表示完全同意了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的内容吗?显然不能这样解释。因为,这种签字还可以解释为签收,即表示我收到了你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但不表示我同意你“现场签证报告”的内容。因此,需要签署具体的是否同意的意见,如“同意现场签证报告的全部内容”,“现场签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或者注明具体同意或不同意哪些内容。简而言之,就是不能只是签字,还必须注明确认的具体意见。


第三,现场签证最好通过正式的收发文工作流程完成签署过程。由于签字代表了一种责任,发包人代表往往对“现场签证报告”的签字有抵触,通过正式的收发文工作流程可以避免面对面的尴尬,免得对方对一些敏感事件拒绝签字。收发文工作流程保证了对方的正式签收,同时,也可以从签收时开始计算时间,对方需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反馈,否则可按计价规范解释为默认。但国内的项目管理并不规范,尤其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供应商之间,常常是分包商的人员直接拿着文件找总承包商代表签字,根本不存在正式的收发文工作流程。


第四,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实践中,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常常通过口头指令指示承包人做些额外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也常常如此),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该人员是否有权力指令承包人实施这些额外工作存在疑问,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代表给予确认,并随后立即发出书面确认变更的通知,或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


最后,现场签证必须及时完成,后补将带来许多问题。由于签证是后补,可能因无法收集及时、有效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等,无法完全写清楚当时的情形。作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克服困难及时提交,否则将会影响索赔权利。另外,承包人还负有一种义务,就是帮助发包人找到合理合规的理由,让发包人给你钱。


现场签证是国内特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习惯,但在国际工程中并不存在。从现场签证的本质看,其主要是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提供支持,即属于一种证据,而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必须启动合同中约定的变更程序。从证据的属性看,双方往来函件、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备忘、现场照片、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没有现场签证,也可以通过诸如变更指令、往来信函、文件、会议等方式,提供证据,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而且,现场签证要发挥作用,必须构成合同约定中的变更,即获得业主的变更指令或者对变更的确认函,否则不可能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3年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2013版中有关“现场签证”的内容,其主要观点是现场签证的核心要义是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做出调整,既然如此,直接启动合同中的变更程序即可。即必须是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或者对承包人要求确认构成变更的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即确认构成变更。


无论怎样,现场实际操作要复杂和多样化,但归根到底,需要当事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可发邮件给我们。


文章来源:“天津市工程管理学会”公众号,作者吕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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